□本報記者席鋒宇
  “9月20日,當大會宣讀修改過的憲法草案全文後,全體代表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會場上每個人都非常激動,興奮不已,場面非常熱烈。投票後,全場代表都站起來,暴風雨般的掌聲和歡呼聲經久不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代表們的一片歡呼聲中通過。在回駐地的車上,我們仍然興奮不已,歡呼不止。老百姓也都自發上街游行,高呼擁護憲法的口號。我們的車開得很慢,大家一路歡呼著回到駐地,我嗓子都喊啞了。”
  胡兆森,原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常務副主任,26歲時當選為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他接受記者採訪時,回憶起1954年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新中國首部憲法的情景。
  “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新憲法,是我一生中最難忘的大事之一。當時我還把這件事寫在日記里。”胡兆森說。
  作為新中國第一部憲法,1954年憲法繼承了共同綱領的建國目標,延續著中國共產黨人的憲法觀,奠定了新中國的基本政治和法律制度,開啟了中國社會主義憲法的嶄新曆史。
  從共同綱領走來的新憲法
  1949年新中國成立時,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條件不具備,於是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代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制定了起臨時憲法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中國憲法學研究會會長韓大元說,共同綱領實際上是建國綱領,是一部具有臨時憲法性質的憲法性文獻,它規定的一套政治、經濟、文化制度主要適應新中國成立初期建立政權體系的需要。到了1953年,國家的政治、經濟與文化生活等發生了變化,客觀上形成了制憲所需要的環境。共同綱領的一些規定開始不適應國家經濟建設進一步發展的客觀需要。同時,雖然共同綱領起到了臨時憲法的作用,但它本身不是憲法,不能代替憲法長期存在。於是,制憲工作被提上日程。
  參與1954年制憲工作的我國著名憲法學家許崇德在其著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史》中詳細記錄了這一段歷史。
  1952年12月24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召開擴大會議,周恩來代表中共中央向會議提議:由政協全國委員會向中央人民政府提議,於1953年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憲法。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舉行第二十次會議。周恩來闡明瞭要以共同綱領作為憲法的基礎的指導思想。他指出,憲法的主要內容應包括我們的國家制度、社會結構、人民權利三部分。而這些內容在共同綱領裡面已經包含了。共同綱領中已經實行的或者將要實行的以及必定實行的有關規定,可以把它拿到憲法裡面來;把中央人民政府的組織法加以斟酌或作若干修改後,也可以拿到憲法裡面來;選舉法中的選舉原則也可拿到憲法裡面來,這個,就可以組成整個憲法。
  這次會議決定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起草委員會,名單是毛澤東在會上提出來的,共33人。
  1954年年初,中共中央指定成立了一個憲法起草小組,由毛澤東領導並親自參加工作。1月9日,憲法起草小組正式展開工作。
  1954年3月23日下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起草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在中南海舉行。這之後,又分別於5月27日、5月28日、5月29日、5月31日、6月8日和6月11日舉行了六次全體會。
  韓大元說,憲法起草委員會通過七次全體會議,對整個憲法結構、內容與具體條文的表述等問題進行了系統研究與論證。通過對當時討論憲法草案的原始檔案分析,可以看出,起草委員會對草案內容進行了認真討論,表現出其政治智慧與專業素質。
  憲法起草委員會又於1954年9月8日和9月11日召開了最後兩次全體會,把憲法草案的內容從頭到尾順了一遍,討論了憲法草案報告草稿。值得一提的是,就在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前一天,即1954年9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舉行一次臨時會議,最後對憲法草案作了兩處修改。
  一屆、三屆全國人大代表,曾任中央書記處研究室室務委員的陳舜瑤回憶說,1954年9月15日,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開幕當天,劉少奇代表憲法起草委員會作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報告。會議期間,代表們認真討論了憲法草案和劉少奇的報告。
  “我們組當時討論最熱烈的是憲法的序言和總綱。”陳舜瑤說,從憲法草案的起草、討論、修改、審議到通過,每一步都體現了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這樣的法律才能清楚、明確、正確,做到符合人民當前、長遠的根本利益。
  1.5億人次的全民大討論
  “這一憲法的產生過程,也說明瞭它深刻的民主性。”1954年6月14日,李濟深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上的一句話體現了五四憲法的一個最重要的特征——民主。
  “迄今法學界和政法界都公認,五四憲法是比較好的一部憲法。制憲過程也是一次體現民主原則的立法過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研究室原副主任、中國法學會研究部原主任郭道暉曾撰文如此評價。
  參與制定憲法的中國人民大學教授董成美回憶說:“從1954年3月23日提出初稿到1954年9月20日第一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憲法草案經歷三次討論。第一次大討論是由全國政協組織北京17個和解放軍18個單位共八千多人討論了兩個多月。第二次討論是公佈憲法草案,交全民討論。我當時作為清華大學黨委宣傳部負責人也曾組織全校師生員工對憲法草案進行討論,並整理意見上報。第三次大討論是根據全民討論的意見,憲法起草委員會對原來的草案作了修改後,提交給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舉行的兩次臨時會議討論通過。”
  1.5億人次,3個月的時間,100多萬條意見。
  直到今天,這組數據聽來依然讓人震撼。而這組數據就來自於1954年憲法制定過程中的全民大討論。1954年6月,憲法草案全文公佈,全民大討論由此展開。
  當時,許崇德在憲法起草委員會秘書處的資料組做服務工作。他曾回憶,當年,剛好趕上多年不遇的水災,各地都在組織抗洪,可是全民憲法討論並沒有因此停下來,相反,不少地方政府是在防洪堤壩上組織民眾討論的。各地整理出來的討論意見和建議,因為洪災不好運送,就用油紙、油布把文件裹起來空運到北京。那是資料組最忙碌的時候,我們負責把這些意見整理出來,天天加夜班,每拆開一包,都非常激動。
  從1954年6月16日開始,到9月11日結束,全民憲法討論歷時近3個月。
  韓大元說,為了搞好草案的討論,各地普遍成立了憲法起草討論委員會,培養報告員和輔導學習討論的骨幹分子,有組織地進行憲法草案的討論和宣傳工作。各地採取的憲法草案的討論形式呈現多樣化,發揮了廣大人民群眾參與討論的積極性。
  “這是1949年以來,全民對憲法熱情最高漲的時期。新華書店北京分店發售的憲法草案單行本與刊載憲法草案的《中國青年》、《學習》等刊物,近一個月銷售了74萬份。據統計,在北京討論憲法草案期間,聽取關於憲法草案報告並參加討論的各界群眾約有103.5萬餘人,在討論中各界人士提出對憲法草案的意見143565件。憲法草案的討論實際上是一場民主政治教育,人民在親身參與中理解和評價憲法草案的精神和內容。”韓大元在《1954年憲法制定過程》一書中記錄下這一歷史時刻。
  當然,這種全民式的大討論並不僅僅停留在形式上,起草委員會對這些意見整理成冊,客觀科學充分採納人民的意見。比如,憲法草案第三條第三款原規定為:“各民族都有發展自己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習慣和宗教信仰的自由。”對此,有些人提議,在這一款里,不僅應規定各民族都有發展自己語言文字的自由,而且還應規定各民族都有使用自己語言文字的自由。憲法起草委員會認為這些建議是正確的,把第三款改為“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風俗習慣的自由”。
  “民主首先意味著人民當家作主,進而人民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和社會等各方面事務。五四憲法的制定既是按照民主原則展開的,同時又在國家層面保障人民的當家作主地位。”韓大元認為1954年憲法是我國曆史上第一部人民自主運用制憲權制定的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體現了鮮明的人民性和時代性。制憲理念、制憲內容與制憲過程以民主原則為基礎,反映了民主的基本價值。
  構建起民主政治制度框架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其他國家機關,一律實行民主集中制。”1954年憲法第二條的上述規定,在根本法意義上確認了新中國的民主制度,明確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並規定人民實現權力的各種形式和具體保障制度,如人民民主專政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地方制度等等。特別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五四憲法根據中國的具體歷史條件創立的適合國情的政權組織形式,是新中國人民民主制度的基礎。
  齊齊哈爾大學哲學與法學學院副教授薛劍符說,五四憲法簡短的106個條文,使近代以來先進中國人關於民主政治的訴求躍然紙上,中國共產黨集中人民的心愿和智慧以根本法的形式構建了新中國民主政治的基本框架。
  在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方面,五四憲法規定了公民廣泛的權利和自由。諸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社會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這些有關公民權利的條文,共有19條,加上總綱中有關保護公民財產權的5條規定,共有24條。
  民族區域自治作為我國解決民族問題的一個創舉,也是由五四憲法確定為我國基本政治制度的。基層民主作為人民民主的直接體現,五四憲法對其也作了明確規定。這一憲法對基層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的產生辦法、任期、職權、議事規則、相互監督制約關係等,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薛劍符認為,五四憲法關於國家政治體制的建構,既考慮了歷史的連續性,又充分考慮了當時已經開始的大規模的、有計劃的經濟建設的實際,其所建構的民主政治體制符合我國國情並具有充分的優越性和強大生命力。“五四憲法奠定了新中國民主政治的基石。我們時下所做的每一步改革和完善實際上都證明瞭這一政治體制的預見性、合理性和現實性,都是對這些基礎性政治制度的深化和發展。”薛劍符說。
  五四憲法是現行憲法基礎
  2014年9月16日,紀念五四憲法頒佈60周年學術座談會在中國社會科學院當代中國研究所召開。
  9月20日,中國憲法學研究會、中國人民大學憲政與行政法治研究中心、許崇德憲法學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共同舉辦“新中國憲政的奠基與發展:紀念五四憲法制定六十年”學術研討會。
  9月22日,中國法學會舉行五四憲法頒佈六十周年報告會。
  7天時間里,三場關於五四憲法的會議相繼召開。這部誕生於60年前的憲法,究竟有著怎樣的歷史意義和現實作用呢?
  正如許崇德所說,第一次把我國各項基本制度確認下來的是1954年憲法,後來的憲法都是它的繼承和發展。憲法的體系結構,也是由1954年憲法首先奠定的。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張慶福指出,1954年憲法確立了民主原則和社會主義原則,這兩個原則成為我國憲法一以貫之的基本原則。五四憲法還為我國開創和奠定了一系列包括社會經濟制度、社會文化教育制度和社會意識形態在內的基本社會制度和包括國體、政體、國家機構、選舉制度、政黨制度等在內的基本政治制度,這些社會政治制度成為1982年憲法所規定的社會政治制度的基礎。
  許崇德的一段話,或許可以為五四憲法到今天還閃爍光芒作註腳——1954年憲法是新中國誕生後的第一部憲法。它在我國整個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1954年憲法以嶄新的內容、嶄新的風貌屹立於中國憲法史上。它無疑是聳立在中國曆史上區分兩種截然不同憲法的分水嶺。站立在嶺巔前後顧盼,但見舊憲法猶如泥沙堵塞的涓細濁流;而前望新憲法,則似同清澈江濤,浩浩蕩盪。
  圖1:劉少奇在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作憲法草案的報告。
  圖2:牧民群眾積极參与1954年憲法草案大討論。
  圖3: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會場外。
  圖4:1954年9月20日,出席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投票通過憲法。
  圖5:北京市群眾歡慶1954年憲法頒佈。
  (資料圖片)
  (原標題:五四憲法至今仍閃爍耀眼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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